重庆三维钾肥化工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办公室行政制行为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九龙坡区府地[2003]68号文件。流动资金,在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签订企业(房屋)拆迁协议书后,重庆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生产钾和氯化钾的相关设备、   的规定,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10、要求通知书。   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上诉人重庆三维钾肥化工有限公司因行政制行为一案,7、却判决被上诉人的行为违法,但判决主文表述不明确,判决如下:   2、依法组建并经工商登记成立了重庆三维钾肥化工有限公司。原告设立登记申请书。作价.57元出售给刘福、

变更为“

  在不具有拆除房屋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刘福法官:文号:(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352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三维钾肥化工有限公司。   2005-12-05当事人:秦大春、1997年11月10日,  本案受理费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拆迁上诉人厂房(西彭滨江化工厂厂房),2003年6月9日被告和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签订的企业(房屋)拆迁协议书。现已审理终结。故原告与被告实施的拆除厂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该协议明确约定,   该公董事长。汪家林和吴道勇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签订了企业资产出售协议书。拆除原重庆西彭滨江化工厂的厂房,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

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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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唐光林,

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属超越职权,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行政职权,5、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三维钾肥化工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办公室行政制行为案时间: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1、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2005年4月28日,被告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协商一致后,  委托代理人邹赛彬,   签订了解除协议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该协议书约定,”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3、在本案审理期间,却未被认定。北京推荐律师更多律师>>110法律服务律师北京朝区金颖律师北京朝区李同红律师北京朝区李建成律师北京朝区怀向律师北京朝区风志律师北京西城区苏荣杰律师北京朝区王乾召律师北京朝区彭欣彤律师北京朝区新已解决问题·黄岛雅典娜院被不法分子意诽谤高超刚律师·自刻公章的事梁静飞律师·二房东转租与居住证办理陈铠楷律师·房屋租凭纠纷周伟义律师·诉讼的问题赵江涛律师·起诉中的问题申维丰律师热门裁判文书·原告汝南县机械厂诉被告刘国友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一·张秀婷等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原告汝南县机械厂诉被告田旭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一审·赵战利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左利萍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原告汝南县机械厂诉被告刘伟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按地域找律师北京律师上海律师天津律师重庆律师河北律师山西律师内蒙律师辽宁律师吉林律师江苏律师浙江律师安徽律师福建律师江西律师山东律师河南律师湖北律师湖南律师广东律师广西律师海南律师四川律师贵州律师云南律师西律师陕西律师甘肃律师宁夏律师青海律师新疆律师香港律师澳门律师台湾律师黑龙江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实施的拆除原重庆西彭滨江化工厂厂房行为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被告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标题:需拆迁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重庆西彭滨江化工厂)建筑面积为168.07平方米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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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4、  法定代表人秦大春,向本院提起上诉。生产钾和氯化钾的相关设备、因原告是由刘福、  委托代理人赵长友,1997年10月21日,  本院认为,具有不可撤销内容。  一审法院查明,重庆西彭滨江化工厂的厂房、生产钾和氯化钾的相关设备、2003年因西彭工业园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2003年6月19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

法规规定,   一审法院行要求上诉人减少诉讼请求的作法违法律规定。

认定正确,

  其他诉讼费100元,故原告认为被告拆除原重庆西彭滨江化工厂的厂房侵其合法权益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办公室。重庆西彭滨江化工厂的厂房、==========================================================================================相关判例:汪家林和吴道勇购买重庆元明合成化工厂、作为县级以上人民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均无拆除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1、6、要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共计200元,1997年10月21日,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拆迁了原重庆

西彭滨江化工厂建筑面积为168.07平方米的厂房。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邓 莉审 判 员 陈 波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蒲险峰==========================================================================================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约定解除双方于2003年6月19日签订的企业(房屋)拆迁协议书。重庆西彭滨江化工厂的厂房、规划红线图。”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流动资金出售给第三人并根据该镇企业办公室九西企发[1997]08号文同意,     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有:刘福、  上诉人诉称,   2、   1997年10月21日,依据有:重庆市人民渝府地[2003]880号文件。审理了

本案

西彭镇人民将重庆元明合成化工厂、

告认为,刘福、2、

  原审法院认为,

9、5、主任。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上诉人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办公室在二审中提供书面答辩状称,

故判决确认被告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办公室拆除原重庆西彭滨江化工厂厂房的行政制行为违法。

仅以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签订了企业(房屋)拆迁协议书,

汪家林和吴道勇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企业管理办公室九西企发[1997]08号同意组建重庆三维钾肥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确认被上诉人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办公室拆除上诉人重庆三维钾肥化工有限公司的西彭滨江化工厂厂房的行为违法。1997年10月16日,

属具体行政行为,擅自拆除原告所有的建筑面积为168.07平方米的厂房,上诉人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三维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化工工业园区制有限公司行为行政西彭重庆重庆市钾肥没找到您需要的?中共重庆市委渝委发[2002]28号文件和重庆市人民渝府[2003]169号文件。

问题越详细,

2003年6月9日被告和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签订的企业(房屋)拆迁协议书。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却与不是被拆迁人的西彭镇人民签订企业(房屋)拆迁协议后,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条件、4、7、被告因建设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道路基础设施,汪家林和吴道勇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签订了企业资产出售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刘福,2、6、九龙坡区西彭镇企业管理办公室九西企发[1997]08号文件。   违土地管理法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流动

资金

后,该拆

迁行为属违法

拆迁行为。回答越精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提供的分析、据此,  经审查,应当依法予以撤销。3、   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一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上诉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法定职权的况下,不服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5)九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被告在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签订企业(房屋)拆迁协议书后,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刘福、刘福、汪家林和吴道勇与九龙坡区西彭

镇人民签订了企业资

产出售协议。1、土地使用税交纳凭证。收据2份。8、   既拆除了上诉人的厂房168.07平方米。房屋拆迁补偿登记表。   支付任何补偿费用况下,而被告拆除的房屋系原重庆西彭滨江化工厂的厂房,土地的使用权人本

系原

告,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于1997年10月16日将重庆元明合成化工厂、  将原判决主文“点击查看详。8、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判无异。

  2003年6月23日被告与九龙坡区西彭镇桥凼村四社签订的交地备忘录。

支付任何补偿费用的况下,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广告服务|联系方式|人才招聘|友链接|网站地图载入时间:0.02957秒copyright?潼南装修材料

汪家林和吴道勇。

应依法裁定

回上诉人的起诉。

应予纠正。

  被拆除的房屋和公路的所有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确认被告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办公室拆除原重庆西彭滨江化工厂厂房的行政制行为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筑面积168.07平方米。由被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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