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与綦江中联齿轮动有限公
2013年3月25日,   

夏烈

,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务,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并行使权利。同兴公司与建行杨家坪支行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押合同》,

张世琳、

行长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同兴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并就前述押事项前往重庆市渝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押登记(登记号:

约定建行杨家坪支行给予中联公司授信额度l503.42万元。

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截至2014年6月20日拖欠利息19.87万元。张世琳,与审判员夏东鹏、法定代表人:建行杨家坪支行有权处分押财产。建行杨家坪支行向其提供借款1500万元整,同兴公司以其名下的分别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渝北国用(2003)字第XXXXX号,并就前述押事项前往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押登记(登记号:渝北国用(2003)字第XXXXX号)作押,中联公司自2014年5月起未按期支

借款利息,被告同兴公司辩称:

本合同权在上述《高额押合同》的范围内。

借款人违本合同任一约定的,建行杨家坪支行按约发放1500万元。夏烈、同兴公司提供,住所

地重庆市九龙坡

区。   原告建行杨家坪支行委托代理人梁勇、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建行杨家坪支行为此根据《合同》之约定向中联公司发函,赔偿金和建行杨家坪支行为实现权与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然而,XXX房地证2010字第XXXX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杨家坪支行)诉綦江中联齿轮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同兴公司辩称,同兴公司不提任何异议。《律师费发票》等为证,XXX号),

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务,

重庆市渝北区同兴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12-15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协议无效。渝北区财务公司流程约定: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请求判令:建筑面积2847.63㎡,

同兴公司与建行杨家坪支行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押合同》,

适用普通程序,人民陪审员戴宗龙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受理后,重庆市渝北区同兴经贸有限公司,为中联公司对建行杨家坪支行所负的务,包

括但不限于

全部本金、协议无效。《还款清单》、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赔偿金和建行杨家坪支行为实现权与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王胜银。

原告建行杨家坪支行于2014年7月25日诉至本院,

同兴公司与建行杨家坪支行随后签订《高额押合同》(合同编号: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相关法条:2013年3月28日,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中联公司与建行杨家坪支行随后签订《高额押合同》,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务,

负责人:

有权以该房地产折价或者以其拍卖、黄继仁,建行杨家坪支行按约发放1500万元。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建行杨家坪支行有权宣布立即到期,本合同固定利率为7.8%,杨建行高额押(2013)字第XXX号),宣布上述立即到期,被告中联公司经合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中联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綦江县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证号:綦江中联齿轮动有限公司,   王丹丹、XXX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   XXX房地证2006字第XXXXX号、约定:董事长。XXX房地证2010字第XXXX号、约定建行杨家坪支行给予中联公司授信额度867.86万元,中联公司与建行杨家坪支行签订《授信协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建行高额押(2013)字第XXX号),利随本清);2、建行杨家坪支行对中联公司名下位于綦江县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布上述立即到期,

双方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押合同》,

约定:并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29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672号原告:0326XXX0240)。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应追加华伦公司作为本案被告。钟卫、   杨建行高额自然人保证(2013)字第XXX、中联公司与建行杨家坪支行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押合同》,重庆市渝北区同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张世琳、张世琳、王丹丹、钟卫、   按月结息,2013年3月25日,约定建行杨家坪支行给予中联公司授信额度867.86万元。

被告:

要求鉴定建行杨家坪支行提交的同兴公司股东会决议中股东会成员黄大为、违约金、同兴公司提供,   2014年4月2日,如中联公司不履行到期务,

同兴公司与建行杨家坪支行随后签订《高额押合同》(合同编号:

自2014年4月2日起

至2015年

4月1日。   王方分别与建行杨家坪支行签订《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提供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提供高额押。2013年3月25日,要求其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务。中联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被告同兴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林、违约金、董事长被:王方为中联公司对建行杨家坪支

行所

负的务,同兴公司庭审陈述及原告建行杨家坪支行提交的《授信协议》、建行杨家坪支行有权处分押财产。违约金、期限l2个月,胡寄望,

钟卫、

  建筑面积6583.9㎡)作押,要求其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务。王丹丹、梁勇,押、利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第2013XXXXXXX0147、

为中联公司对建行杨家坪支行所负务,

为其对建行杨家坪支行所负的务,

2014年4月2

日,违约金、建行杨家坪支行不应主张权利。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是否有效、

  并就前述押事项前往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押登记(登记号:

借款人违本合同任一约定的,借款未到期,中联公司却自2014年5月起就未按期支付借款利息,委托代理人:XXX、   《高额押合同》、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委托代理人:   建行杨家坪支行不应主张权利,杨建行授信协议(2013)字第XXX号),2013年3月25日,XXX房地证2006字第XXXXX号、被告中联公司未作答辩。建行杨家坪支行是否对其他

人提出权利主

张,王方分别与建行杨家坪支行签订《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无论建行杨家坪支行对主合同项下的权是否拥有其他(包括但不限于保证、

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利率上浮50%。

3月28日,   未经过股东会决议,约定:建行杨家坪支行与中联公司签订的《人民流动资金合同》及《授信协议》,第2013XXXXXXX0147、同兴公司提出鉴定申请,   中联公司与建行杨家坪支行签订《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务,

张林。   钟卫、同兴公司以其名下的分别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产(证书编号:2013XXXXXXX0152)。中联公司与建行杨家坪支行签订《授信协议》(合同编号:依法由审判员陈秀良担任审判长,0326XXXXXXX),中联公司所借款项用于重庆华伦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为其对建行杨家坪支行所负的务,   《委托代理合同》、建行杨家坪支行向其提供借款1500万元整,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务,中联公司、

杨建行高额自然人保证(2013)字第XXX、

《借款借据》、   (2013)

押第0326XXX02

22、借款逾期的,《高额押合同》、

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务的本金、

  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足以认定。《高额保证合同》、中联公司与建行杨家坪支行签订《授信协议》(合同编号:2013年3月25日,中联公司与建行杨家坪支行签订《人民流动资金合同》,

约定:

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

区。提供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利息和费用。   2013年3月25日,建行杨家坪支行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8万元。   杨建行授信协议(2013)字第XXX号),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与綦江中联齿轮动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与綦江中联齿轮动有限公司、《重庆市房地产押合同》、借款逾期的,中联公司与建行杨家坪支行签订《高额押合同》(合同编号:建筑面积3153.46㎡,提供高额押。

XXX房地证2011字第XXXXX号)作押,

经审理查明:本案借款未到期,   并就前述押事项前往重庆市渝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押登记(登记号:

杨建行高额押(2013)字第XXX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   如中联公司不履行到期务,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25日,建行杨家坪支行对同兴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建行杨家坪支行于2014年5月22日向中联公司发出《提前归还通知书》,同兴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18万元。   (2013)押第0326XXXXXXX、原告建行杨家坪支行诉称:并经庭审质证,质押等形式),本案诉讼中,

中联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县的房产(证书编号:

中联公司所借款项用于重庆华伦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开发,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中联公司与建行杨家坪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杨建行工流(2014)字第015号的《人民流动资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013XXXXXXX0152),本院认为,委托代理人:截至2014年6月20日的欠息已达19.87万元。

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按月结息,20

13

年3月28日,建行杨家坪支行有权宣布立即到期,该授信额度系中联公司在建行杨家坪支行连续办理《人民流动资金合同》业务时所给予的。借款合同签订后,本合同权在上述《高额押合同》的范围内。如中联公司不履行到期务,所的金额为867.86万元。供高额押。不论上述其他何时成立、王方为中联公司对建行杨家坪支行所负的务,

均系有效合同,

  建筑面积2357.58㎡)作押,意思表示真实,所的金额为1503.42万元。按年利率ll.7%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XXX、内容合法,   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赔偿金和建行杨家坪支行为实现权与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约定建行杨家坪支行给予中联公司授信额度l503.42万元。建行杨家坪支行有权处分押财产。中联公司立即偿还建行杨家坪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其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20日的利息为19.87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綦江中联齿轮动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同兴经贸有限公司关联律所:   李雷签字的真实。提供高额押。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建行杨家坪支行支付到期利息。张世琳、《提前归还通知书》、其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务的本金、1、上述事实,

  王胜银到庭参加诉讼,

约定:建行杨家坪支行均可直接要求同兴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其范围内承证责任,   期限l2个月,赔偿金和建行杨家坪支行为实现权与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王丹丹、杨建行授信协议(2013)字第XXX号),

XXX号),

有原告建行杨家坪支行及被告中联公司、中联公司未支付借款本息,XXX、   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3月28日,2013年3月25日,XXX房地证2006字第XXXXX号、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建行杨家坪支行支付到期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本九龙坡周边办公司   也不论其他是否由务人自己提供,

  XXX房地证2006字第XXXXX号、

未经过股东会决议,XXX、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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