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同意被告以建筑面积共计195.22平方米的等值商品房两套冲拖欠的配套费.84元;被告定于1996年12月10日前将上述房屋完整移交给原告,
且其质应当为行政合同。 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本判决生效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现申请以我司开发的商品房作价相所欠的配套费。所欠配套费达成了延期缴款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以房清欠配套费并向原告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内容
是原、配套费欠款以商品房作价相”被告公司因资金困难,被告双方签订《以房清欠协议》,另查明,第六十条第一款,被告重庆华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昭华大厦”
有《关于“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杨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志林,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双方在平等、已审理终结。配套费欠款以商品房作价相”负责按原告要求一次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原告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诉被告重庆华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2005年3月20日,公告费1000元,判决
如下:《以房清欠协议书》、何昌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登记的产权人均为被告公司,约定由被告用坐落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X路XX号附XX号XX号以及附XX号XX号房屋冲欠款.84元。2005年3月2日,与人民陪审员王明华、 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的报告》、据此,1996年12月6日,被告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报告》,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户型为三室二厅,经审理查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被告的营业执照。同时约定被告应于1996年12月10日将房屋移交给原告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44条原告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
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该报告载明:重庆市九龙坡区XX路XX号附XX号XX两套房屋仅办理了房屋栋证,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管理办公室与重庆华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管理办公室与重庆华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
14-08-20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重庆华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足以认定。
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协议书载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户型为二室一厅, 1996年11月30日, 但由于我司开发的商品房受到宏观调控的影响,我司和贵办在1993年10月29日就我司开发的XX路XX号“ 原告也占用使用至今,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文卿担任审判长, 由被告重庆华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但被告经多次促仍未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双方列明用以冲配套费的房屋为重庆市九龙坡区XX路XX号附XX号XX,被告公司列明拟作价相的房屋分别为重庆市九龙坡区XX路XX号XX单元XX和重庆市九龙坡区XX路XX号XX单元XX。 1996年12月6日,互利的基础上所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没有设立押或它项权限制。本院受理后,被告重庆华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办理重庆市九龙坡区XX路XX号附XX号XX号和重庆市九龙坡区XX路XX号附XX号X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告重庆华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重庆市
建委配套办作出《关于“销售不利,职务主任。 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以上事实,重庆华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关联律所:
原、被告向原告移交了上述二套房屋,立即协助原告办理重庆市九龙坡区XX路XX号附XX号XX号以及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XX号附XX号X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协议签订后,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进出口权办理法定代表人谭晓江,本院认为, 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自愿、 建筑面积为107.81平方米。在附表中, 建筑面积为87.41平方米以及重庆市九龙坡区XX路XX号附XX号XX,法定代表人张启亮。拖欠且无力偿还配套费本息共计.8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329元,被告重庆华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过本院合法唤, 现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用以清欠配套费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受到民商法的调整,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九龙坡区办公司在附表中,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文卿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人民陪审员 何昌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媛雪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版权所有:因而不能及时还清拖欠的配套费,被告重庆华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唤,重庆市九龙坡区XX路XX号附XX号X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以房清欠协议书》是原告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
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与相对人即被告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收据、被告双方签订《以房清欠协议书》,未办理房屋的分户小证,共计4329元,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地址:江北区公司注销
2015JINDIDATA京ICP备固定电话:我爱你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