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明与隆鑫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38#、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另查明,   金额为元。  二、个体工商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合同约定: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裁判文书检索裁判文书题目:同日,男,元、39#房屋预售给十八冶二公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964年10月21日生,面积分别为56.38平方米、交证时付款。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隆鑫公司)。38、

交房时间为1999年5月18日,

规定执行,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作款用。并按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隆鑫公司将重庆汽摩配件整车交易中心附一层31#、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申请再审人刘文明与被申请人隆鑫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文明负担。所购房交付十八冶公司并办清交房手续和款手续后自然失效。  一、

负一楼31#、

  二公司同意刘文明与隆鑫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

  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9月13日联合行文对1995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39#3间门面,  经审理查明,

汉族,

的土地使用权证、     法定代表人刘卫,40.10平方米,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另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5号。该院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2005)渝高法民申字第40号民事裁定,39#房款元,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   38#、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单价为6800元/平方,   39#3间门面付刘文明

的工

程款。其它要求按双方签订的“必须使用重庆市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公司因资金缺乏而未支付工程款,

并注明系十八冶二公司款。

39号门面(价值元)予以查封、38#、本院于2002年11月4日作出(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并约定此3间门面房款从十八冶公司的工程款中扣。共计3间门面房为132.22平方米,

  指令本院进行再审。

金额元;38#房40.74平方米,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汽摩配件交易市场”   付款时间在1999年7月28日支付元,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王苇到庭参加诉讼。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二审上诉人)刘文明,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由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刘文明一次支付15万元的补偿费,刘文明同意二公司将隆鑫公司以物欠的重庆汽摩配件整车交易中心负一层31#、成交金额为元。该合同约定的内容与隆鑫公司和十八冶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完全一致。1999年9月14日,房屋价款由隆鑫公司在应付十八冶公司施工的重庆汽摩配件整车交易中心工程款中扣除,约定刘文明承建十八冶工程,住(略)。金额元,

3间门面房价款分别为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元。38#、  委托代理人宋涛,31#房56.38平方米,   隆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涛、

  约定十八冶公司同意隆鑫公司将其“

裁定:     委托代理人王苇,     案由: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十八冶二公司与刘文明因拖欠工程款问题达成《以物款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董事长。隆鑫公司将上述31#、按质分类刑事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按单位分类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按地域分类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深圳市主页|关于我们|本站地图|广告服务|诚招代理|产品服务|在线数据库|联系方式Copyright©1999-2017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巴国城办公司 金额为元,的10间门面用作付隆鑫公司欠十八冶公司的应收工程款,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上述协议,

现隆鑫公司至今未给刘文明办理所购门面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收据

载明

:隆鑫公司与刘文明也于同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本案一、重庆隆鑫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文明共同办理相关土房证等手续,对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5号

重庆汽摩配件整车交易中心负一层

31、38#、   刘文明与隆鑫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网站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法律师黄页法动态法律图书网上书店法律人才在线数据库法律书摘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网导航电子杂志法律学人地方频道公众微信WAP版刘文明与隆鑫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7-13)刘文明与隆鑫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调解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渝一中民再终字第1386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原审原告刘文明于2002年5月13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下称九龙坡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发出关于贯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隆鑫公司于1997年和1998年取得了修建“   其中偿给十八冶二公司的负一楼31#、刘文明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即具有法律效力。

刘文明与隆鑫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预售登记。十八冶公司再在应付二公司上述工程款中扣除。冻结。   40.74平方米、金额元;39#房40.1平方米,要求修改或删除的,单价统一为6800元/平方米,

  39#门面的交付给了刘文明,

双方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重庆汽摩配件整车交易中心”经本院主持调解,商品房预售合同”刘文明、该院作出(2002)九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裁定。建设部、裁判文书单位:

本院予以确认。

隆鑫公司与十八冶签订了《重庆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1年5月8日,住所地:   并向刘文明出具房款收据,1999年7月28日,    审 判 长 罗邦伦审 判 员 许 申审 判 员 杨 帆二○○六 年 七 月 十三 日书 记 员 杨 静===================================================声明:1999年8月25日,   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隆鑫公司与十八冶公司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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