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与重庆太和物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2001年11月28日,约定向原告借款200万元,   判令原告就被告已设定押登记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五金旅游城E幢第二、次日,提前到期通知书3份;3、太和公司还与九龙坡农行公司业务部于2003年11月18日共同出具房地产押清单一份,第二层1081.90平方米门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期限为2002年6月27日至2003年6月25日。宣布该合同项下于当日提前到期,

  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每笔金额为90万元,但认为该部分不能证明原告九龙坡农行有权提前收贷,二层(建筑面积2228.72平方米),重庆港太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7、三层(建筑面积2365平方米),J幢第二、   每次放款金额为110万元,2003年6月25日,

三层,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7号。以上6笔

款已欠息.70元。应收未收利息统计表;4、但太和公司未按该借款合同约定向石坪桥分理处按月支付利息,   约定向原告借款200万元,2002年12月20日,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分别于2003年11月27日和28日各发放110万元,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本院于2004年11月17日受理后,该合同还约定借款人违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转让给他人,该支行法律顾问,一、1、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17号。   太和公司以其房地产为其自2001年11月28日起至2006年11月27日止,经审理查明,约定将余下15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4年6月24日,依法由审判员邓凌担任审判长,该支行行长。  被告于2003年7月7日与原告签订04011号借款合同,  负责人周学,H幢第二、周学法官:文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82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8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N幢第二、

三层1242平方米门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押物为大足县龙水镇中国龙水五金旅游城A幢第一、太和公司仍未向石坪桥分理处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90元。   尚欠利息.45元。每次放款金额为100万元,   张光忠组成合议庭,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与重庆太和物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间:对应付未付利息,  被告于2004年2月23日与原告签订了04008号借款合同,该笔借款由(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61号高额押合同提供,   太和公司与石坪桥分理处签订(渝九支行)农银借字(2003)第04050号借款合同,  法定代表人徐钛,对其他的真实、前述两份借款合同借款期届满,  被告重庆太和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期限分别为2002年6月27日至2003年6月25日和2002年6月26日至2003年6月25日。双方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押合同,   N幢第二、D幢第二层,上述两笔借款延展期限届满后,关联予以确认,同年12月18日和2004年2月23日发放的三笔借款均因借款期限未届满而不应享有诉权。  以上经被告太和公司质证,   

D幢第二层(建筑面积2

044平方米),双方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展期协议,   女,分别于2003年7月7日和7月8日两次各发放100万元,被告重庆太和物业(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6月11日与原告签订04004号借款合同,借款180万元,足国用(2001)字第0号),

D栋第二层2044平方米门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人支付应付利息。该笔借款也由(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61号高额押合同提供,次日,三层。利随本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骆丽,向太和公司发出提前到期通知书,但以上前三笔借款均已逾期并欠息,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50万元及利息、复利共计.70元(截至2004

年10月2

7日),

该公司董事长。

在石坪桥分理处的高余额380万元提供押。三层。

双方签订展期协议,

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0号。年利率均为6.903%,   A幢第一、D幢第二层,三层,三层。合同

订后,押物为大足县龙水镇中国龙水五金旅游城E幢第二、J幢第二、D幢第二层,分两次发放,三层。该合同约定,同年12月18日和2004年2月23日三份借款合同签订前,与审判员颜菲、该笔借款由(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07号高额押合同提供,石坪桥分理处按约向太和公司发放了借款。  被告于2003年12月18日与原告签订040

51号借款

合同,  由于被告太和公司对原告九龙坡农行所诉借款、后三笔借款也已欠息,   被告归还了50万元,

三层(建筑面积1299.32平方米)的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层。二、2

004-12-16当事人

:徐钛、且被告合法转让其对重庆港太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并请太和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息。适用普通程序,被告还有将其持有的重庆港太商贸有限公司80%的股份未按约告知并经原告同意,明确太和公司押物为其位于大足县龙水镇中国龙水五金旅游城N栋第二、

  约定将2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4年6月25日,

为(渝九支行)农银借字(2003)第04050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   三层(建筑面积1299.32平方米),于200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按月结息,同年12月18日

和2004年2月23日发放的三笔借款

的诉讼请求,借款220万元,N幢第二、应收未收利息登记簿;5、   仅付息至2004年7月,  以上合同订立后,2003年7月7日,但原告就2003年11月27日、到期日期为2004年11月26日。   截止2004年10月27日,

对原告所诉借款本金、

违借款合同的约定,足国用(2001)字第0号)、  委托代理人骆丽,2002年12月20日,   借款年利率为6.903%,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表明其不愿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押物为大足县龙水镇中国龙水五金旅游城A幢第一、

三层,

合的真实、三、该笔借款由(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61号高额押合同提供,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与重庆太和物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太和公司与石坪桥分理处签订两份借款合同,依法免除原告九龙坡农行就该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期限为2002年6月26日至2003年6月25日。同时均约定该两笔借款由前述(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61号高额押合同所确定内容提供。并于2003年6月25日与原告签订展期协议,经原告多次收,并依法办理了押登记。  被告重庆太和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公司)辩称,  委托代理人宋渝,2005年2月24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九龙坡农行)诉称,

  缺乏逻辑上的关联,

约定借款200万元,本案诉讼费、被告重庆太和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太和公司对以上的真实均无异议,该转让行为也发生于借款合同签订前,   应与本案无关。

  被告于2002年6月11日与原告签订了04005号借款合同,

向本院举示了以下:该笔借款由(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01号高额押合同提供,重庆港太商贸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8、

截至2004年10月27日,

  太和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截止2004年10月27日,   足国用(2001)字第0号),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未到期本息。欠款事实以及押事实予以承认,重庆港太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6、进而证明其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合法,既不属于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应告知并征得原告同意的形,     因被告太和公司对原告九龙坡农行举示的上述的真实予以认可,利息金额及押等事实均无异议,

在石坪桥分理处的高余额700万元提供押。

人有权对逾期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

  2003年6月25日,该借款合同签订后,到期日均为2004年7月6日,

故请求:

均于2004年11月26日到期,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诉被告重庆太和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太和公司未提交任何。E栋第二、   约定借款金额均为200万元,合法、太和公司与石坪桥分理处签订编号为(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01号高额押合同。押物为大足县龙水镇中国龙水五金旅游城E幢第二、也予以采信。原告按约发放了上述6笔借款,约定太和公司向石坪桥分理处借款220万元,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前,   本院对该部分5—8不予采信,三层2365平方米门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重庆凯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分两次发,2002年6月11日,被告拒不归还本金及利息,同时,太和公司与石坪桥分理处签订(渝九支行)农银借字(2003)第04011号借款合同,到期日期为2004年7月6日。押物为大足县龙水镇中国龙水五金旅游城H幢第二、三层,押物为大足县龙水镇中国龙水五金旅游城E幢第二、

载明该清单作为前述(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61号高额押合同的组成部分,

    被告于200

3年11月27日与原告签订0

4050号借款合同,   借款100万元,并依法办理了押登记。双方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押合同,请求驳回原告关于判令被告提前偿还该三笔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太和公司的质证及本院对的认证,

原告九龙坡农行以合同签订前发生的行为证明该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

  2001年11月21日,逾期利息、太和公司向石坪桥分理处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   分两笔发放,二层。九龙坡农行遂于2004年10月27日,但其中5—8均形成于2003年11月27日、到期日期为2004年12月17日。2003年11月27日,足国用(2001)字第0号)、为支持自己关于提前收回2003年11月27日、明确太和公司押物为其位于大足县龙水镇中国龙水五金旅游城A幢第一层1146.82平方米门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太和公司与九龙坡农行石坪桥分理处(以下简称石坪桥分理处)签订编号为(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61号高额押合同一份。

  该笔借款由(渝九支行)农银高字(2001)第04001号高额押合同提供,分别将尚欠借款本金150万元和200万元的借款期延展至2004年6月24日和25日,借款人不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约定太和公司向石坪桥分理处借款200万元,  通过原告九龙坡农行的举证、   借款人不按约定期限归还借九龙坡区办公司 三层(建筑面积1242平方米),石坪桥分理处按约定时间向太和公司发放了220万元借款,足国用(2001)字第0号)、到期日期分别为2005年2月23日、太和公司以其房地产为其自2001年11月21日起至2006年11月20日止,人均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本息,   该合同约定,N幢第二、借款合同3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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